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
原《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3年施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和海南省人口形勢發展的需要,已先后進行過多次修改。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確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盡快在海南省平穩有效實施,海南及時對《條例》進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條例》提出,全面落實三孩生育政策,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簡化生育辦理程序,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再生育子女無須審批。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處罰規定。
與此同時,強化政府主體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應當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區提供托育服務。規定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設立父母育兒假,規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歲期間,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